破盤出清
讀者投書:張永宏(台灣高檔法院法官)
日前,江元慶師長教師在「yahoo論壇/政事調查站」中以「承認犯法獲判無罪,還拿到刑事補償」為題,介紹了老詹、小邱2人明明認可在大陸欺騙機房上班,但高雄地院104年度易字第465號判決仍是判2人無罪,後來老詹乃至還拿到18萬3000元的刑事賠償金的案例,文末並以「令人難以想像的判決産生了──認可在詐欺集團機房工作的人,無罪定讞!」「親口認可在詐欺團體機房工作的人,在台灣拿到了刑事補償金。這筆錢,是全民的納稅錢支付!」「難怪,涉嫌海外詐騙的台灣人,要死力的回台灣受審。」等語作結,眾看倌看完不由掩面嘆氣,少不得大罵一下司法不公。
為什麼老詹、小邱都承認犯罪了,法院仍是要判2人無罪?因為時候舛訛、時間差錯、時候不對(因為很主要,所以要說三次)。經典款式老詹、小邱認可犯法的時候(老詹是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初,小邱是102年12月中旬到103年3月12日),底子不是查看官起訴犯法的時候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換句話說,2人認可的犯罪,查察官底子沒起訴!
有一種原則叫做「不告不睬」,簡單地說,就是審查官(或自訴人)沒起訴的犯法,法院沒有權利審理,這是為了避免「球員兼裁判」。在我國刑法廢除連氣兒犯以後,詐欺罪已是「一罪一罰」了,詐欺團體騙幾個人就犯幾個詐欺罪,各罪之間彼此自力,不在查看官告狀時候局限內的詐欺罪,法院當然沒有辦法拉進來審訊。超值推薦所以老詹、小邱就算承認在102年12月初到103年3月12日列入詐欺團體,然則檢察官起訴的犯法時間(103年3月17日到同年4月1日),2人都已經離開詐欺團體,所以老詹、小邱認可的犯法,法院不克不及審判,而且2人所承認的犯法,也與審查官告狀的犯罪沒有關係。
哪裡買便宜?查看官看到老詹、小邱都自白犯法了,卻沒有留意到2人自白犯法的時候跟檢察官告狀的犯法時候紛歧樣,就把老詹、小邱一併告狀了。但拿掉2人的「無關自白」,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老詹、小邱在查看官告狀的犯法時候還為詐欺集團工作,法院當然只能判2人無罪。產品介紹
開箱這樣白白放過老詹、小邱,不是太廉價了嗎?事實上老詹、小邱自白犯法的時候,審查官還可以再去偵查,假如檢察官拿得出證據可以左證2人的自白,仍是可以複興訴2人,乃至可以判有罪,但這已是後話了。完全解析單就查看官已經告狀的案件來看,檢察官顯然輕忽了「時候落差」,過後又沒有再補充舉證,法院判無罪是當然的結果;而因為烏龍起訴而被羈押的老詹,去請求國家抵償羈押所釀成的損失,也是合法權力的行使。
讓你愛不釋手「不告不睬」「檢察官負舉證責任」「無罪推定」都是現代法治國度經由數百年毛病經驗所淬煉出來的主要功令原則,表現的正是古人所言「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」的人本精神,跟某些國家速審速結、被告自白就會有罪相比,或許沒法讓每一個壞人都繩之以法,但也比力不會讓無辜的人遭到冤枉,這才配稱為法治國家!
除非有掌控一生都不會被人誣陷入罪,不然請靜下心來想想,在臺灣受審好?還是在大陸受審好?
特惠價
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【Yahoo論壇】係Yahoo奇摩供給給網友、專家的定見交換平台,所有言論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。本文章內容僅反應作者個人定見,並經作者包管文章內容並未加害任何人之權力或違反相幹法令。
【Yahoo論壇】接待您投稿!對於這個社會巨細事有話想說?歡迎各界好手來發聲!用文字表達你的觀點。投稿去—–>https://goo.gl/iy5TCA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3%80%91%E6%B2%92%E6%9C%89%E8%A2%AB%E8%B5網路熱賣
留言列表